美国的保释金制度起源于英国,由于欧洲的贵族司法,英国的地方司法官很早就有在审判前释放嫌疑犯的权力。但为了限制和规范这种“保释”,167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of Act 1677)明确将保释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

保释制度在美国同样也曾被多次修正,包括1789年的《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1966年的《保释金改革法》(Bail Reform Act)和1984年该法的新版本。最初的保释制度比较势利,所谓有钱能使鬼推磨,富人付得起高额保释金,获得自由,而穷人只好在监狱里蹲着。后来各种改革使情形大为好转,甚至出现了商业化的保释金经纪公司。
保释制度之所以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人权:相当多的时候,警方收集证据的过程没那么快——从立案调查到最后司法审判得花掉数周甚至数月的时间。而基于无罪推断的原则,对于被误认为有嫌疑而事实上无辜的那些人,在未定罪时就将之关押是不合适的,特别是经济条件没那么好,需要努力工作赚钱养家的人们,长时间关押会使他们丢掉工作,生活陷入困境。
1791年,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收取过高的保释金。而在1966年,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在签署《保释金改革法》之前,进行了一段精彩的演讲,其中就提到,旧的保释制度对穷人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
Because of the bail system,the scales of justice have been weighted for almost two centuries not with fact,nor law,nor mercy. They have been weighted with money.—— Lyndon B. Johnson
因为这样的保释制度,两个世纪以来,公平公正不是建立在真相、法律、或者仁慈的基础上,而仅仅以金钱为标准——林登·B·约翰逊
建立保释制度的另一个考虑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些人本性没那么坏,即使违法也只是犯了点小过错而已,而将所有的嫌犯通通抓起来关在监狱里,原本没那么坏的人们在有着各色人等的环境中“耳濡目染”,说不定会失足走上犯罪之路。此外,关押这么多人,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金——如此算来,还是实行保释制度比较划算。

执行

如果一个人被逮捕了,首先会被带到警局登记备案,包括姓名、地址、生日、外貌、被怀疑犯下的罪行、以往犯罪记录、指纹、照片等等。身上携带的个人物品也会被没收。(释放时会还给当事人)接着他就被暂时监禁起来。
通常在48小时内,法庭会举办听证会,决定嫌犯能否获保释以及保释金的金额。如果犯的不是什么大事,连听证会这一步也可以略过,登记后直接就能被保释。除了以下特殊情况,一般嫌犯都是可以被保释的。
嫌犯有逃匿的意图。IMF总裁卡恩第一次出庭时提出了保释请求却被法官拒绝,因为担心卡恩离开美国就不会再回来。历史上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最著名的当属1978年法国导演波兰斯基(Roman Raymond Polański),他在美国犯下了猥亵幼女案,但在保释期间逃去法国,再没回来过。嫌犯可能会继续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嫌犯可能会和证人“打交道”,干扰案件调查。嫌犯自身的安全考虑。如果嫌犯是重要的证人,为避免被灭口,最好也不让他自由活动。嫌犯之前有保释期间逃匿的经历。

方式

保释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的当然是现金,有时候也可使用支票或者信用卡。有钱人多采用这一形式,他们会给法庭全额支付规定的保释金数额。保释期间如果嫌犯规规矩矩,按时出庭,审判完后这笔钱会还给当事人。也就是说,这些钱是押在法庭手里的,并不是交完就没了。
除了现金,另外较常见的形式是财产抵押。如房产。
此外,如果嫌犯没有足够的现金,也可雇用保释金经纪人(bail bondsman)为自己作担保。保释金经纪人是独立于当事人和法庭之外的第三方,他们的公司被称为“担保公司”(surety company),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公司。当事人向保释金经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费(通常为保释金数额的10%),保释金经纪人会向法庭提交保证书,保证当事人如期出庭受审。如果当事人跑掉了,并且后来没抓回来,保释金经纪人就得向法庭赔付全额的保释金。
因此,保释金经纪人的活儿也不轻松,他得不停地和当事人联系,确保他不会跑掉;如果不幸跑掉了,还得雇佣“赏金猎人(bounty hunter)”,去抓捕那些逃匿的嫌犯们。杜恩·李·查普曼(Duane Lee Chapman)就是著名的赏金猎人之一,外号“猎狗”。他抓获过数千名通缉犯,其中有些甚至连FBI也束手无策。
不过,这种商业化的保释金制度在伊利诺州、威斯康辛州和肯塔基州等地并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