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作《**》票房走红,此片原作者为**(笔名),在电影票房走红之时,原作者却与出版商打起了著作权合同官司,在此期间出版商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竟然毁掉证据,5月15日据悉大兴法院依据新民诉法规定,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人处以高额罚款,罚金10万元。


案例介绍

2011年3月**与出版商北京**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此前合同规定:《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山月不知心底事》、《许我向你看》等**作品授权发行于2011年6月30日终止,如果**公司违反协议,出版商要向**支付违约金50万元。之后**发现,**公司在合同约定终止授权日后,仍然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因此上诉至法院,请求**公司立即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审理过程中物流公司毁证 原法人为同一人

法院在审理时,法官到出版商**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涉案图书的出库单。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对**公司不利的证据,以查看证据为借口,将法院已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要回并撕毁。

之后法院调查发现: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系为同一法人,当法院要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时,物流公司表示侯某已辞职。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员工侯某撕毁法院已经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调查取证工作,侯某的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

依照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可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据此,法院对物流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据悉日前物流公司已经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