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仅上映15天,票房就突破10亿元大关。面对天价票房,巨额收益如何划分,***的**集团和**公司打起了口水仗。那么究竟谁能从这块天价票房蛋糕中切下最大的一块呢?

电影属于综合性作品

电影作品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典型作品类型,但它首先不是原始作品。拍摄一部电影要有剧本,这个剧本可能是一部小说,也可能直接就是为拍摄电影而创作的剧本,无论是哪种剧本,拍摄电影首先要从剧本的著作权人处取得改编授权,才能合法地将剧本演绎成电影。

一部电影拍摄完成,最终与观众见面,其中包含了导演对剧本的重新改编、对具体场景的设计和编排,对演员的指导;演员对故事情节的理解,在导演的指导下具体神情、动作、语言的表达;摄影师在导演的指导下对摄制角度、光线强暗和距离远近的选择;后期剪辑人员对素材带的剪辑、整合和特殊光、音效果的加入等。电影在包含这么多的智力劳动的同时,还包含了诸如音乐、诗歌等独立的作品。电影的内涵很丰富,但并不是说这些为电影创作完成付出汗水的人都是电影的著作权人,都能对电影主张权利。

电影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

电影作品是从剧本改编而来的演绎作品,如果把它当作一般的演绎作品来看待,对电影作品的使用就需要经过剧本著作权人和电影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此外,电影作品的创作凝聚了包括导演、演员、摄影、剪辑、作词、作曲等各类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如果把电影作品看作合作作品,那么电影作品的使用就需要经过众多合作作者的共同许可。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世界各国版权法普遍规定剧本著作权人在授权电影作品著作权人改编权后,就不能再阻止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对电影作品包括复制、发行、放映等正常使用,并且将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授予制片者,但保留了其他电影创作参与者署名、获得报酬和使用电影作品中包含的能够独立使用的作品的权利。

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片者一般是电影作品拍摄的投资者和组织者,可能是自然人但绝大多数是电影公司。在电影片头或者片尾位置,经常会看到署名“制片某某某”,但那一般不是电影作品的制片者,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在电影字幕中一般以“出品人”的名义出现。 有时出于吸引投资、扩大影响等需要,还会出现“联合出品”、“荣誉出品”等署名,甚至一些实际制片者并不在电影上署名,确定谁是电影作品的制片者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集团和**公司引发“分成门”的焦点在于双方对**公司的身份认定不一致。**公司认为自己是《**篇》的发行公司的同时,还是投资者,确切地说是制片者之一,理应享有作为制片者的相应分成,而比**团则认为**公司仅是发行公司,仅享有发行公司的权利,不应参与投资者的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