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盗窃犯罪司法解释对偷开机动车案件的影响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相比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4项“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取消了偷开目的以及多次的限制,只要车辆丢失的,就按盗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偷开机动车时的责任承担。“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偷开车辆造成车辆丢失,在偷开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偷开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因害怕将车丢弃在路边,造成车辆丢失。

    二、偷开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车辆丢在现场,车主到交警队找回车辆。

    三、偷开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为掩饰痕迹,将车辆烧毁。

    四、偷开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将车辆放还,未案发。过几日,又偷开,将车辆丢失。

    五、偷开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因害怕将车丢弃在路边,造成车辆丢失,后案件侦破,车主找回车辆。

    第一种情况,按新解释属于盗窃,所有人不需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没有第三人控制占有车辆,不属于盗窃,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种情况,构成毁坏财物罪,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种情况,尽管最后一次构成盗窃,但发生事故时算偷开,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种情况,车主尽管找回车辆,但盗窃既遂,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同样的假设前提下,后续行为的不同竟然发生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后果,现有的解释是否符合公平?盗窃时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偷开时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这样的一个逻辑前提必然会使所有人在审理偷开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时翻脸不认人,违背事实真相。

     作为受害人一方,由于偷开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当然希望拉所有人进入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熟悉目前刑法中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均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