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唐某原是恋人,因双方性格不合分手。 黄某因不愿分手而对唐某怀恨在心,于是黄某通过散发、张贴传单辱骂唐某“是贱货是狐狸精是淫妇”等等,还发送短信辱骂唐某。

唐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将黄某起诉到法院,但唐某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散发张贴传单的人是黄某所为,有证人见到发传单的几个年轻人,但不认得名字,也不是黄某亲自发,证据对唐某极为不利。 经过开庭审理,黄某不到庭,其代理律师不承认散发、张贴传单及发送短信是黄某所为 ,并认为发送短信没有公开,没有损害唐某的名誉,不构成名誉侵权 ,要求法庭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难处在于 : 一、散发、张贴传单是谁所为一般不好举证。二、发送短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田东法院没审理过类似案件。 三、一般认为名誉侵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造成 公开影响,本案短信未公开。

而本代理人认为 : 一,黄某发送短信辱骂唐某构成名誉侵权,证据充分 ,(并提供全国各地法院类似的相关判例供法庭参考)。 二, 传单内容与短信内容高度一致,足以认定是同一人即黄某所为 ,且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是黄某(黄某认为是其他人发送短信辱骂应提供证据证明,但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的意见 ,判决黄某停止侵权、向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唐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