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于2004年进入某快餐公司担任厨师,自2008年11月起,快餐公司开始拖欠崔某工资。直至2009年5月崔某离职,快餐公司共拖欠崔某工资9700元。崔某于2009年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向快餐公司送达了出庭通知书等文件,但快餐公司未到庭。仲裁委员会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3月25日缺席裁决快餐公司支付拖欠崔某工资9700元。该裁决书经公告送达,2010年5月29日公告期满,快餐公司在15日内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于2010年6月14日生效,崔某于2010年6月2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快餐公司。

    后经法院执行部门调查,快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股东为某物业公司及某装饰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09年4月开始启动解散清算程序,但快餐公司及清算组均未将公司清算事项告知崔某和仲裁庭,也未通知崔某申报债权。2010年6月3日,工商局核准注销了快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中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审计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其中未包含拖欠崔某的工资。另外,《清算事项说明》中载明:公司净资产为173380元,二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某物业公司分配额为104028元,某装饰公司分配额为69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