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情摘要】

原告:X,,45,工人.

被告:X,,70,退休职工.

被告:X,,60,退休职工.

第三人:X X,,14,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本案原被告系儿媳与公婆关系.1967,原告林 X二被告之子袁X X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1968, X X被诬有现行反革命嫌疑,被离职审查,后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其间,x曾多次提出与袁XX离婚,未成.

1971,XX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姜X生下一女,取名姜XX.XX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袁X,X,X,X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林X前往郊区农村探望姜X,XX母女,给她们送钱送物,维持生活.1974年后,因生产任务需要, X X调回原单位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因成绩显著,多次受到奖励.1985 3, XX因积劳成疾死亡,留有个人遗产16 000余元.生前,X X立下书面遗嘱,写明:全部遗产由父母袁X,X继承.X得知后,以袁XX的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袁XX的遗产,要求被告交还袁XX的遗产归自己.

诉讼进行过程中,X,X将此事通知了姜X,X遂代理姜XX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X X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证后判决:XX系袁XX与姜X的非婚生子女,XX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具体分割如下:X继承1000,X,

X各继承2500,X X继承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