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的舒**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46,嘉兴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最终确认闯黄灯行为违法。
   2010720上午8
时许,**驾驶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视频记录显示时间为8527秒时,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当时舒**驾驶的小型轿车尚未越过停止线,该车未停车而继续由南向北直行,在越过停止线接触感应系统时由照相机拍摄下显示时间为8531秒的高清照片。
   2011711,
**前往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时,海盐县交警大队按简易程序发出处罚决定书:**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其处以150元罚款。舒**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经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以此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海盐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判决舒**败诉。舒**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舒**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他违反交通信号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而一审法院根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准许性的法律规定,推理得出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的结论,不成立,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今年229日上午,嘉兴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46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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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公共安全是立法第一要素
   
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之一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通过行政诉讼也应当维护依法行政的效力,对依法行政的结果加以司法确认。本案中,上诉人闯黄灯的行为是否合法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一方面,作为个体的驾驶人在黄灯亮时有什么样的通行权,事关每个驾驶人的通行效率和利益;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接受怎样的黄灯通行方式才能确保安全优先,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现代交通的第一要素是确保安全,道路交通亦不能例外。而运行中的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之物,驾驶机动车也成了高度危险行为。对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
   
因此,闯黄灯系违法行为。若认为黄灯亮时没有禁止未越线车辆继续通行,因此所有车辆均可继续通行”,不仅违反了该法条语义及体系上的内在逻辑,使得黄灯与绿灯指示意义雷同,更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