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史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10月相识,于2011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张某与史某婚后感情一般。张某曾于2012年2月1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与史某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能获得支持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继续分居满一年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案,张某与史某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张某曾于2012年2月14日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与史某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张某与史某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确已破裂,张某要求与史某离婚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