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用“血浓于水”来形容亲情,其中的涵义不言而喻。但是,或因继承财产,或因生活纠纷等原因,有时,亲人之间也会选择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或许,谁也不愿意与自己的亲人对薄公堂,这是无奈的选择。然而,现实就是这么无情,当亲情与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亲情往往变得脆弱,被无情撕裂。俗话说,嫁出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然而,在本案中,妹妹因为分割遗产而将自己的兄长告上法庭,这是为何呢?妹妹最终能分得遗产吗?
    案情:继承父母遗产 兄妹对薄公堂
    退休夫妻共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亲与两个儿子共建位于南昌市朝阳州的房屋一栋。房屋建成后,父亲分得该房的中间一套以及上下两层。1988年,老大、老二签订分房凭证,载明:“父亲交下来一栋砖瓦房,经兄弟商议,认为分清为宜,老大得楼上、老二得楼下。待两位老人百年之后,其所操办后事花费的费用应由两兄弟进行分担。”之后,老大、老二开始使用该房屋。1989年对该房进行拆迁,他们共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拥有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一起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一起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2002年,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其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父亲去世,兄妹三人在分割遗产上产生纠纷。为此,小妹起诉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相应份额。
    争辩: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在法庭上,小妹诉称: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遗有房产两套未分割。大哥、二哥拒不按遗产分配,故起诉法院,请求确定我的继承份额。
    大哥辩称,诉争房屋是在1988年父母就进行了分配,已经归其所有,且认可了分配协议,现妹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妹妹的诉讼请求。
    二哥辩称,父母所遗留的两套房屋,本人已经与大哥达成了协议,本人在诉争房屋的份额已经赠与给老大,现本人居住的房屋是老大把他的份额赠与给本人的。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均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1988年的分房协议是大哥、二哥两人所订,没有父亲签名同意,亦未得到母亲认可,况且在旧房拆迁分配两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未作任何变更,因此大哥、二哥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父母一直随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遗产,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继承35%的份额,小妹继承30%的份额。
    点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负责审理此案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财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父亲生前领取到了两套房屋的产权证,拥有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父亲去逝后,生前未立遗嘱,这两套房屋作为遗产,依法应有老大、老二及作为妹妹的原告共同继承,父母生前一直随老大、老二生活,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最终老大、老二继承的份额稍多于原告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