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猝死,家属状告劝酒人


基本案情:2012 年7月5日下午2点,王某等一行四人到某歌厅包间喝酒唱歌。当日晚上6点,黄某等三人恰巧也到该歌厅唱歌。王某与黄某之前曾经见过几面,他们两人的包间相距很近。晚上9点多,王某自行前往黄某包间敬酒。晚上10点多,王某与朋友散伙后,再次前往黄某包间。在包间小坐片刻并向服务员要了一杯白开水之后,王某突然不省人事,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显示,尸表未见致命损伤,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0mg/100ml。结合颜面青紫、口唇紫绀、结膜充血和尸斑暗红色等尸体现象,以及案情调查、现场勘查等判定,其死因为猝死。

后王某家属将黄某等三人起诉到法院,索要各种赔偿10万余元。

律师解答:法院经审理查明,与王某同去的三个朋友已对王某家属进行了赔偿,王某家属认为黄某等也有劝酒行为,故将黄某等诉至法院。王某家属主张:王某是应黄某等三人的邀请到包间一起唱歌的,由于黄某等三人不停的劝其饮酒,导致王某晕倒,后来又未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对其进行照顾及救助,最终致王某当场死亡。

黄某等三人则辩称,他们并不认识王某,只是经常唱歌面熟。事发当日,并未邀请王某到自己房间唱歌,是王某不请自来。第一次大家只是出于礼节各饮尽杯中之物,王某即自行离去。第二次王某由其朋友搀扶至包间,刚饮下一口白水即晕倒。可见王某与自己的三个朋友较长时间的酒后运动、兴奋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与王某共同饮酒的另外三位朋友明知其醉酒,却处心积虑把其搀扶到黄某包间后悄然遁去的行为,是一种嫁祸行为。王某晕倒后黄某等人及时报警,并不存在行为不当的情形,故不同意王某家属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调取的刑事卷宗材料,均未显示黄某等邀请王某至自己包间,并对其进行劝酒的情况,在无证据显示王某的损害后果与黄某等三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经法官多次调解,黄某等三人同意从人道主义考虑,自愿对王某家属进行适当补偿。

上述案例提醒广大读者,在外饮酒时,劝他人饮酒要注意把握分寸,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