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姐导读:一个周末,小姚和女友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的时候,不小心将装有其所在单位面值30多万元的提货单以及手机、钱包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了座位上。后小姚和女友贴出了悬赏寻物启事,选上一万。小程将小姚女友的包物归原主,他们却不愿意支付悬赏金。

寻物启事悬赏上万事后反悔

小姚丢失公文包后,位于几排后的小程发现以后,将包捡起,并且在现场等侯良久,一直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包带走。事后小姚多次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一万元”。一个星期以后,小程看到了寻包启事,与小姚取得了联系。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但是在是否给付酬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小姚认为拾得人应该通过丢失的公文包内的提单,私人联系册自己取得联系将公文包归还,拾得人没有根据包内线索主动寻找失主的行为是利用失主的处境等待悬赏,所以他拒绝给付小程酬金。小程于是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将遗失物“完璧归赵”,应当获得小姚寻包启事中承诺的赎金。

悬赏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小程如数返还遗失物,小姚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承诺给付酬金。

失主的悬赏广告,在民法上应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口对于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诸,只要遗失物找到,并且如数返还失主,这种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就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仝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交还失主,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这个过程中,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到处寻找失主等),除去应给的保管费用,假如失主事先承诺给予报酬,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时候,失主就不能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