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价值的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

  1.协商作价法即由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协商作价法”属于主观定价法,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资产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确定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2.出资额法即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价格。

  3.净资产法即按公司某一时点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根据该净资产值进行适当的溢价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4.评估价法即按公司经资产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5.市盈率法在股份公司,股票存在一个相对客观而由证券本身确定的价格,在投资学上称作“内在价值”。其中四种方法可以归类为客观定价法,如“出资额法”反映了企业资产原有的价格,“净资产法”与“评估价法”反映了企业资产的现有价格,“市盈率法”则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主要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反应了企业资产的将来预期价格。

  二、股权转让的估值方法

  法律快车提醒您,虽然国家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股权转让的估值方式,但是在现实中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

  1.收益现值法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三、评估企业股权转让价值的情形

  1.个人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企业重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在内,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4.评估方法的选用

  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股权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够合理。比如,应当选用收益法,却选用了成本法或市场法;即便选用的是收益法,因对预期收益、折现率和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的判断不够合理,最终导致评估出的转让股权价值严重偏低。在此,我们以直接股权转让为例,通过简单的数字模拟对收益法在股权转让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加以说明。